财产保全反担保书(精选32篇)

|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精选32篇)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1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2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担保人:(同上)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 x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此致

  X X人民法院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签、印;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盖章)

  X年X月X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3

  担保人:李x,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桥头__栋__号,联系电话:__-__。

  担保人李x诉李x离婚协议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诉讼中,担保人依法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用个人名下的房产,为向你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部分预览阅读已结束
完整内容,开通注册会员免费阅读